男子完成工作后提前10分鐘下班,不想途中遇車禍身亡,后被認定為工傷。對此,公司很不服,認為提前下班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下班途中”,事故責任應由本人自行承擔。于是,一紙訴狀告將人社局給告了。
提前下班是否會影響工傷認定?法院認為,提前下班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當受到勞動紀律的約束、處罰,但不影響“下班”的性質,不影響申請認定工傷的資格。
起因:提前10分鐘下班遇車禍身亡
這起事故發(fā)生在去年3月18日晚11點多,陳某提前10分鐘下班,騎自行車行至建湖縣慶豐鎮(zhèn)雙勝橋橋面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4年3月20日死亡。后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去年7月,陳某之子向建湖縣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同年9月,被認定為工亡。對此,陳某所在的金龍馬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
析法:雖違紀但仍有資格申請工傷
二審中,金龍馬公司提出,陳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與公司只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對此,法院認為,《勞動法》并未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因此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本案中,陳某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受金馬龍公司聘用,接受公司管理,從事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工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認定其與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關于提前下班算不算工傷的問題,金龍馬公司認為,陳某是提前下班,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下班途中”,其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應由本人承擔。
對此,法院認為,提前下班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當受到勞動紀律的約束、處罰,但這種行為并不影響當事人實質下班的性質,不應影響當事人申請認定工傷的資格,否則這種輕微過錯和失去工傷保險資格的嚴重后果不夠合理,也有違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本案中,陳某提前10分鐘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被交警部門認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應視為陳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
綜上,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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