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今年5月份我受鄰居一工頭雇傭,到一家建筑裝飾公司做木工,在施工過程中本人不慎從高處墜落,導致我身體多處骨折,有關賠償問題找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他們都相互推諉。有人說我這應當算工傷,我該如何處理?
紀律師:構成工傷的前提是傷者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除此外不適用工傷賠償的規(guī)定。根據你所陳述的情況來看,該建筑公司并未招聘你,公司甚至不知道有你這樣一個人,所以公司與你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你只是受包工頭雇傭。因此你所受傷害并非工傷,可以適用人身傷害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同時若發(fā)包人將工程發(fā)包給沒有資質的承包人施工,那么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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