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鹽城男子金某下班途中遭遇車禍,后被肇事駕駛員唐某拖行一公里拋入河中死亡。記者21日了解到,金某家屬不但獲得唐某的民事賠償,還被認定為工傷,獲得30萬元工傷賠償款。
2010年12月12日18時許,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蘇JTV145的五菱牌小型汽車,追尾撞倒前方同向駕駛電動車的金某。唐某下車查看后,發(fā)現(xiàn)金某在其汽車下面,即上車掛擋準備逃離,因車下有人開不動,又倒車兩米左右,然后加速右拐向南逃離現(xiàn)場。行駛1公里后,因金某的身體卡住車的傳動軸,致車無法行駛,唐某為使金某的身體從汽車上脫落下來,再次倒車,并下車將金某從車底拖出拋至路南側(cè)河中央,后駕車逃離。
2011年12月,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唐某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yǎng)費、電動車等實際損失合計人民幣581624元。
據(jù)死者金某的父親介紹,一審判決后,唐某不服提起上訴。2012年4月13日二審開庭,唐某家人同意支付金家賠償款44萬元??紤]到唐家困難,金家就寫下了諒解書。唐某因為有了金某家人的諒解書,死刑改為死緩,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今年7月20日,被害人金某的父親,收到律師送來的30萬元工傷賠償款,連同死者兒子長到成年的生活補貼,累計工傷賠償達到40萬元。
據(jù)金某工傷認定案代理律師胡曉輝介紹,金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并被唐某害死。對受害人金某進行工傷認定,是基于《工傷保險條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yīng)該認定為工傷進行的。開始將材料送至社保部門時,社保部門認為金某屬交通事故后被故意殺害,法院已有判決,損失也已經(jīng)由唐某家人賠償,不屬于工傷認定的范圍,因而作出對金某的工傷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
“工傷認定和判決賠償,這兩者是互不矛盾的,不管法院判決執(zhí)行不執(zhí)行,不影響金某的工傷認定。”胡曉輝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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