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律師:
3個月前,我和公司另外兩名同事,受公司總經理李某之約,利用雙休日到他剛裝修好的新居打掃衛(wèi)生。我擦拭樓梯扶手時,樓梯突然斷裂,導致我從二樓摔下,造成右手骨折。請問,我能要求公司認定為工傷嗎?
讀者梁萍茹
梁萍茹讀者:
你無權要求公司給予工傷待遇,但可以要求公司總經理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guī)定,認定工傷的前提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而你所受傷害發(fā)生在雙休日,地點也并非公司,且與你在公司的本職工作沒有任何關聯。因此你所受傷害并非工傷。
李某約你和同事利用雙休日幫他打掃新居衛(wèi)生,你們答應并依約前往幫忙,你們和李某形成無償幫工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和第1款規(guī)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你在從事幫工活動期間,因意外遭受人身損害,雖然不能認定為工傷,但有權要求被幫工人李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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