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在公司清算時故意遺漏工人的工傷待遇,結(jié)果被工傷職工告上法庭。日前,張家港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由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
四川中江籍務工人員李某于2010年2月進入張家港市天球有色金屬輔助材料有限公司工作,該公司未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社會保險。當年8月20日,李某在工作中受傷,先后花去醫(yī)療費6099.6元。后經(jīng)張家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認定構(gòu)成工傷(十級傷殘)。去年3月,天球公司股東會決定公司辦理注銷,同年6月,清算組成員即公司的兩位股東李甲、李乙制作了《清算報告》,公司剩余資產(chǎn)三萬元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公司遂被登記注銷。李某隨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委員會以天球公司已注銷為由不予受理,李某即以該公司股東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在法庭上說,天球公司的兩名股東李甲、李乙在對公司清算時,明知公司尚未支付他工傷待遇的情況下,制作了債權債務均已清理完畢的《清算報告》,故意遺漏這筆債務,應對自己的工傷待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天球公司一直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兩人還需向他支付2010年7月之前的雙倍工資。而李甲、李乙則認為,原告不屬于工傷,兩人在對天球公司的清算及注銷合法有效,原告未在公告期限內(nèi)申報債務,不應由股東承擔責任。
法官說,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工傷認定決定書及勞動能力鑒定結(jié)論書均已向勞資雙方送達,雙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重新鑒定等。兩被告作為天球公司的股東,同時也是清算組成員,明知天球公司尚未向原告支付工傷待遇、也明知天球公司與原告未簽勞動合同,在注銷前卻未向原告履行法定義務,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由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被告李甲、李乙支付原告李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工傷醫(yī)療補助等共計55201.40元,被告李甲、李乙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清算組成員應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確定了清算組成員忠實和勤勉的義務,即清算組成員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不得背板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利益,同時要恪盡職守,勤勉盡職,如果沒有盡到職責,根據(jù)該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jù)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這是清算組的基本職權,也是它的義務所在,目的在于通知債權人及時申報債權、主張權利,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該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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