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某是一家公司制冷元器件生產(chǎn)線的一線工人,所簽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茅某經(jīng)過半個月的崗前培訓后正式下車間。在工作中,茅某由于對生產(chǎn)流程和機器操作不熟悉,碰落操作臺面上的元器件,結果砸傷自己的腳。茅某主張工傷待遇,但是公司認為他還在試用期,工傷保險還沒有買,因而不同意給工傷待遇。那么,試用期內受事故傷害就不享受工傷待遇嗎? 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19條第4款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17條第1款規(guī)定,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這就是說,勞動者從試用之日起就是單位的職工,在試用期內,除勞動報酬和勞動合同解除等方面和試用期滿后的有關規(guī)定有所差異外,其他的權利都是一樣的,同樣享受工傷待遇。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之規(guī)定,茅某的情況屬于工傷性質。鑒于公司不同意給工傷待遇,茅某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該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于該公司沒有為茅某買工傷保險,因此,工傷認定的決定下來后,茅某只能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之規(guī)定,要求該公司承擔醫(yī)療費、護理費等有關費用,而無權從國家的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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