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縣李某來電咨詢:李某系某公司職工。2012年3月21日,該公司與某旅行社簽訂了 “北京五日游”的合同。合同約定購物次數(shù)為4次,考察學習行程由旅行社安排。3月23日,公司員工23人組成團隊赴北京參觀學習城市建筑、規(guī)劃設計。3月27日0時10分許,他們所乘坐的大型普通客車自北京返回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李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詢問能否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咸寧市司法局法制宣傳科回復: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工作”是認定工傷的最低標準,只有與工作、與履行職責有關造成的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該公司組織職工外出旅游是具有工作相關性的,雖然旅游合同中關于旅游購物的約定帶有員工福利的性質,但不能以此否認旅游活動中工作因素的存在,且外出旅游期間,職工的旅游行為也不能脫離其單位屬性而單獨存在。所以,李某在外出旅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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