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一家公司從事制冷元器件的一線生產,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在工作中,由于對生產流程和機器操作不熟悉,碰落操作臺面上的元器件,結果砸傷王先生的腳。王先生認為這應該屬工傷,但公司認為他還在試用期,還未繳納工傷保險,因而不同意給其工傷待遇。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其中,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該法第17條還規(guī)定,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這就是說,勞動者從試用之日起就是單位的職工,在試用期內,除勞動報酬和勞動合同解除等方面和試用期滿后的有關規(guī)定有所差異外,其他的權利都是一樣的,同樣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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