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致電本報熱線咨詢:去年12月9日,我騎電動車去上班,途中與另一輛高速行駛的電動車相撞,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在事故中雙方負同等責任。我傷情較重,最近才出院,得知單位還沒有就我的事故提起工傷認定。請問我的情形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律師回復: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表示,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此規(guī)定突破了舊《工傷保險條例》中“機動車事故”工傷情形的限定,但同時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責任”,即本人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的限制。
張女士的情形符合新《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的三個條件:一是在上班途中,二是屬于非機動車交通事故,三是本人負同等責任,即非本人主要責任。故張女士的情形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對于工傷的認定申請,既可以由單位提出,也可以由傷者或傷者的近親屬于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nèi),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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