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出國定居人員如何享受傷殘撫恤金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第31條規(guī)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或者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的人員到境外定居后,可以憑生存證明繼續(xù)領取撫恤金,也可以按照第27條的規(guī)定一次
性領取有關待遇,并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生存證明應每年向支付撫恤金的工傷保險經
辦機構提供一次。
17、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問題如何處理?
原勞動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處理問題的復函》(勞險字[1992
]16號)中規(guī)定:對我國外派勞務人員發(fā)生傷殘、死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問題,應參照《
國務院關于駐外、援外人員在國外犧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國發(fā)[1981]
147號)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具體意見如下:
(1)外派勞務人員傷殘或死亡屬于國外有關方面造成的,外派單位應積極索賠,不
應為外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外方付給的賠償金,原則上應歸當事人或其家屬所有。但單
位已墊付的訴訟費(包括索賠支出的費用)、醫(yī)療費、護理費、治療期間工資以及事故善
后處理等費用,應從國外賠償金中扣還。
(2)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發(fā)生傷、亡后,應按照因工傷亡對待。國外賠償金與國內
工傷保險待遇相重復的費用可酌情扣發(fā)。但國外賠償金中的精神損失賠償不作為重復待遇
計算。
(3)國外沒有賠償金的,按國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照顧。
18、承包后招用工人發(fā)生工傷應由誰承擔責任?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勞辦力字[1993]1
7號)、《關于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勞辦發(fā)[1994]109號)和《
關于私人包工負責人工傷待遇支付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11號)對此都作
出了明確規(guī)定:
(1)包工負責人是國有企業(yè)的職工時,招用工人應由企業(yè)負責,并簽訂勞動合同,
被招用工人的工傷待遇應由企業(yè)負責。
(2)包工負責人是社會上的人員的,如果是經勞動部門批準具有用工權的,其招用
工人的工傷待遇應由包工負責人承擔;如果是未經批準非法用人的,首先應接受勞動監(jiān)察
機構的處罰,然后承擔其招用工人工傷的待遇。
(3)對不按國家規(guī)定實行無效承包活動的單位,勞動監(jiān)察機構應按規(guī)定予以處罰,
用人單位非法用人的,工人的工傷待遇應由該單位負責,包工負責人非法用人的,工人的
工傷待遇應由包工負責人承擔,如其確實無力承擔,由發(fā)包方的單位承擔。
(4)包工負責人是發(fā)包單位職工并屬于合法承包者,其本人的工傷待遇由發(fā)包單位
負責。
(5)私人包工負責人與發(fā)包單位沒有勞動關系,而只訂立了經濟承包合同,若承包
合同中對其工傷問題有明確約定,從其約定;若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則由其本人承擔自
己的工傷待遇。
19、企業(yè)臨時工工傷保險待遇如何執(zhí)行?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關于企業(yè)臨時工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冀勞辦[199
8]335號)答復:"我廳冀勞[1998]65號《工傷實施細則》第2條明確規(guī)定《實施細則》的適用范圍包括企業(yè)臨時工,因此,企業(yè)臨時工的工傷保險待遇,一律按勞動部勞部發(fā)[1996]266號和原河北省勞動廳冀勞[1998]65號文件辦理。"
20、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如何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工傷確認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fā)[199
7]51號),除道路交通事故外,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例如《工傷保險
辦法》(勞部發(fā)[1996]266號)第8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情形,其民事傷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理問題,也應參照《工傷保險辦法》第28條的規(guī)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