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職工上班期間發(fā)生事故傷害,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向當地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員工若不服工傷認定范圍,可再次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案例回顧:2015年11月16日下午,清遠市某鋁合金公司員工老吳在車間熔爐旁打掃時,不幸被熔爐噴射的火焰灼傷,之后被送往清遠聯(lián)合醫(yī)院(原清遠廣清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多處燒傷,并伴有支氣管哮喘和雙下肺炎癥。之后,公司僅就老吳頸部灼傷、胸部灼傷、右手刺穿事由,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出具相關工傷認定書。收到工傷認定書后,老吳認為其支氣管哮喘,雙下肺炎癥也是因此次事故引發(fā),也應納入工傷范疇。于是老吳以不服工傷認定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當地人社局是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工傷認定申請表》中所列的受傷事實,進行調查取證之后再作出的工傷認定,老吳對這份工傷認定的內容也無異議?,F老吳提出的因易爆品爆炸燒傷導致其支氣管哮喘、雙下肺炎癥的傷害情況,并不在公司申請認定及本次人社局審查工傷認定情況的范圍內,故其以該次工傷認定錯誤為由,針對涉案工傷認定所提起的訴訟依據不足,遂駁回了老吳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向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也就是說,老吳若對公司遞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所列的受傷范圍有異議,可根據以上規(guī)定,在一年內向當地人社局再次提出“支氣管哮喘、雙下肺炎癥”病情的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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