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歲的王某在一家混凝土公司當司機。去年5月的一天上午,王某在公司院內(nèi)焊接水泥罐車上的料斗時,不慎從車上跌落,造成左腿骨折。當?shù)厣鐣kU行政部門認定王某屬于工傷,然而用人單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王某的工傷認定決定。
分 析
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王某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傷?
用人單位認為,王某是罐車駕駛員,不是維修工也不是電焊工,公司對員工崗位職責有嚴格的規(guī)定,駕駛員沒有電焊工操作證是不能操作電焊的,王某受傷不是因為自己的本職工作,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當?shù)厣鐣kU行政部門認為,公司對“工作原因”的理解過于狹隘,王某雖是駕駛員,但焊接水泥罐車上的料斗也是為了盡快完成單位交辦的工作任務,本質(zhì)是為公司的利益著想,應當認為是從事了與工作相關的內(nèi)容。王某從罐車上跌落受傷時,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所以,王某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依 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當?shù)厣鐣kU行政部門認定王某為工傷,符合法律規(guī)定,最終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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