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4年10月6日14時40分左右,合肥經開區(qū)某住宅工業(yè)公司的鏟車工施某某騎摩托車回家途中,與一輛小客車相撞受傷,診斷為:頭部外傷,鼻挫傷,上唇挫傷,左側第1-4、6肋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雙肺挫傷,左外踝骨折,右上臂神經損傷,多處軟組織挫傷。
2015年1月28日,區(qū)人事勞動局受理后,認定施某某為工傷。
【法律評析】現(xiàn)實生活中,職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事件時有發(fā)生,職工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提前離廠回家,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判斷此類邊緣性案件時,原則上應從寬處理。且職工提前下班,雖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但此行為應由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違紀處理,不能因為職工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就拒絕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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