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葉的妻子,是湖北省十堰市竹溪縣一賓館大堂經理。
2007年9月18日中午,華葉的妻子與賓館餐飲部經理、賓館廚師、服務員等11人,集體到竹溪縣龍壩鄉(xiāng)蹇壩村3組的農家樂就餐。為方便出行,賓館員工江某租用了一輛微型小客車。當日下午3時30分許,華葉的妻子等8人乘租用車輛回縣城上班,返回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華葉的妻子重傷,后其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fā)后,竹溪縣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華葉妻子的傷亡不認定工傷(亡)或視同為工傷(亡)。對人社部門的認定不服,華葉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jù)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案發(fā)當天不是法定節(jié)假日,涉事賓館也未放假而是照常營業(yè),華葉的妻子等11人從龍壩蹇壩村返回是回到賓館上班,故她是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亡);竹溪人社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
據(jù)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竹溪縣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責令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后竹溪縣人社局不服判決,上訴至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十堰中院認為一審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釋法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指職工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
根據(jù)日常生活的實際情況,職工上下班的路徑并非固定的、一成不變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種選擇,應綜合考慮時間、路線以及目的等因素,應具備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合理目的“三要素”。
本案中,華葉妻子到農家樂就餐雖不屬于履行職務行為,但就餐地點距縣城僅10公里,其中午選擇到此處就餐并不違背常情,餐后從就餐地返回城關的目的是為了到賓館上班,時間也符合賓館餐飲部門下午4點左右上班的規(guī)律,其傷亡應認定為工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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