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礦工楊先生駕駛摩托車遭遇車禍,卻被告知不能算工傷,由此引發(fā)一場官司。記者9月3日從市五中法院獲悉,由于楊先生事發(fā)時駕駛的是一輛無牌摩托車,妨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事情得從2009年2月25日說起。當晚7時許,在永川區(qū)王坪鎮(zhèn)龍寶山煤礦工作的楊先生,下班后駕駛無牌摩托車回家。當行駛至來蘇鎮(zhèn)陶家院子路段轉彎處,與對向駛來的另一輛摩托車相撞,楊先生受傷。
楊先生認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等意外事故,理應算作工傷范疇。為此,2009年12月2日,他向永川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10年6月18日,該局認定楊先生不屬于工傷。
因不服這一認定,2010年11月3日,楊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永川區(qū)人社局作出的認定。
經過法院一審二審,市五中法院日前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永川區(qū)王坪鎮(zhèn)龍寶山煤礦與楊先生之間確實存在勞動關系。但是,事發(fā)時,楊先生駕駛的是無牌照摩托車,而永川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當時出具的認定書,認定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妨害了公共安全,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因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此,楊先生的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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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以下7種行為,均可以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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