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動合同已終止
彭老漢的兒子彭明從2008年1月開始在南京某機床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1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出具了“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彭明在上面簽了字。2009年2月6日,彭明又被叫回公司工作。不幸的是,4月16日,彭明在下班途中被一場交通事故奪去生命。
當彭老漢向勞保局提出確認彭明為工傷的申請時,公司卻否認與彭明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致使勞保局中止了工傷認定。2009年7月16日,彭老漢又訴至仲裁委,裁決結果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然而,公司對此裁決表示不服,一紙訴狀將彭老漢告上了法院。
家人:沒上班哪來工資
法庭上,除了那份“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公司還拿出職工花名冊,證明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終止后,彭某就再沒有到公司來上班。對于這份花名冊,彭老漢認為是公司單方面制作,對其真實性表示懷疑。
他說,彭明雖未與公司續(xù)簽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為公司還發(fā)工資給彭明了。在彭老漢提交的彭明工資銀行卡的歷史清單上,清楚地記錄著2009年3月26日公司向彭明發(fā)放了2月份的634.50元工資。對此,公司稱,這是2008年度的考核補差,而不是2009年2月份的工資。
由于案情復雜,溧水法院也進行了深入調查。
法院:考勤記錄還原真相
在一份2009年1至4月份的公司考勤資料中,法院發(fā)現(xiàn)了至關重要的證據(jù)。資料中的“2009年度三月份職工遲到、外出時間統(tǒng)計表”及“3月份公司中途外出時間統(tǒng)計匯總表”,都明確記載了彭明“于2009年3月21日因有事外出,用時合計105分鐘”。
至此,彭明的工資發(fā)放記錄、2月6日至4月16日的工作記錄,以及這份考勤資料的內容,已經(jīng)形成證據(jù)鏈,足以證明彭明于2009年2月6日重返原單位上班的事實。法院據(jù)此認為,彭明與公司雖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雙方已經(jīng)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公司要求確認與彭明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請被依法駁回。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駁回了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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