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我是一家公司的業(yè)務主管,公司安排我到外地學習,學習期間我住在學習單位的宿舍。一天夜里有小偷光顧,我為了抓小偷不慎摔倒,導致小腿骨折。公司認為這種情況不屬于工傷,因此并未給我申報工傷,請問我該如何維權?
高律師:根據(jù)你陳述的情況,你所受的傷害應該屬于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作出的“(2007)行他字第9號《關于職工外出學習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中明確指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他人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因此,如果單位未在受傷害一個月內為你申報工傷,你可以自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自己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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