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律師點評:
一、勞動部門區(qū)勞動部門認定事實錯誤,因此工傷認定結論是錯誤的。
1、勞動部門否認楊某的死亡與其2006年11月27的受傷有直接的聯(lián)系,是錯誤的。
勞動部門認可楊某于2006年11月27日在工地上頭部被擊傷,但是對于2006年12月15日楊某的死亡情形卻認為系自殺所致,并非2006年11月27日的工傷事故導致的死亡,這種事實認定是嚴重錯誤的。理由如下:楊某的死亡系工傷引起的外傷性精神病所致,楊某于2006年11月27日在工地因工作原因受傷,事故發(fā)生之后,本案第三人北京市鐵路局沒有及時對其工傷事故進行依法處理,致使楊某病請加劇,導致楊某外傷性精神病發(fā)作,并在精神病發(fā)作的情況割腕而直接導致楊某死亡。根據(jù)《實用司法精神病學》(賈誼誠等編著,安徽人民出版社出版,1988年9月第一版)的專業(yè)介紹,“由外傷引起的反應性精神障礙,多在輕度顱腦外傷后一月內(nèi)急性或亞急性發(fā)病,以‘情緒反應’者居多。但少數(shù)患者也可出現(xiàn)較嚴重的精神癥狀(尤其是在有關事務處理不恰當或欠公正時),表現(xiàn)可類似分裂樣精神病、偏執(zhí)狀態(tài)、抑郁狀態(tài)、躁狂狀態(tài)等,也可伴有意識障礙或木僵狀態(tài)。個別病人甚至發(fā)生自殺、傷人、毀物等沖動行為?!?北京市尸檢中心、北京大學病理系在《尸體解剖報告書》中得出的結論,楊某是由于腦外傷病變引起的死亡,證實了上述觀點。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所作的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書的分析更驗證了這一點,楊某系外傷性精神病所致的擴大性自殺。
由此可以看出,楊某的死亡與楊某的2007年11月27日的受傷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系2007年11月27日頭部受傷所致的死亡。現(xiàn)勞動部門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楊某的死亡與2007年11月27日的頭部傷不存在直接關系的情況下,就做出楊某的死亡不屬于工傷的認定,是不恰當?shù)摹?br />
2、勞動部門錯誤的認為楊某的死亡與其受傷是兩個不同性質(zhì)的事實。
勞動部門認為楊某于2006年11月26日在工作中頭部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情形,應可認定為工傷,但是對于楊某于2006年12月15日的死亡事實卻認為系楊某自殺所致,而對其做出非因工死亡的認定,此系割裂事實,斷章取義的做法。前文已經(jīng)說過了,楊某的死亡與其2006年11月27日的頭部傷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2006年11月27日的頭部傷導致楊某外傷性精神病,外傷性精神病導致楊某死亡,因此受傷、外傷性精神病、死亡是一個事故導致的一系列連貫性的結果,是一個事件的三個不同的階段,是一個不可分的整體,勞動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應對楊某受傷、外傷性精神病、死亡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工傷認定,而不應把楊某的頭部傷與死亡割裂開來,將其作為兩個不同性質(zhì)的事實,這種做法有違基本事實判斷,屬于典型的枉法行政。
(三)勞動部門在沒有任何證據(jù)可以推翻楊某的死亡是由頭部外傷引起腦震蕩病變所致的結論,做出楊某的死亡為非工傷的認定是極端錯誤的。
勞動部門認為“盡管鑒定分析意見提出楊某的自殺行為受到了抑郁情緒的影響,但并不能充分說明楊某的死亡與頭部外傷之間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边@一主張完全違背事實,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所作的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書第四頁清楚地寫著“被鑒定人頭部受傷后出現(xiàn)了頭暈、頭痛、失眠等腦震蕩后綜合征的表現(xiàn),并出現(xiàn)抑郁情緒?!昏b定人作案時存在嚴重的抑郁情緒,其作案動機受情緒障礙的影響,在抑郁情緒影響下發(fā)生擴大性自殺”,鑒定結論充分說明楊某的死亡與2006年11月27日的頭部傷有著直接的聯(lián)系,而勞動部門卻斷章取義,只看楊某的死亡系抑郁情緒所致,但對于抑郁情緒系外傷所致卻視而不見,是典型的認定事實錯誤。
并且勞動部門的這個主張還存在一個嚴重的法律常識錯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勞動部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毙姓C關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有確切的證據(jù)和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在本案中,勞動部門認為楊某的死亡與頭部傷沒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的話,必須自己提供充足的證據(jù),證明楊某的死亡與頭部傷無關,而不能以原告“不能充分說明楊某的死亡與頭部外傷之間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為由,做出楊某的死亡不屬于工傷的認定。事實上,在原告提供了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所作的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書證明楊某的死亡與其頭部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勞動部門置法律規(guī)定于不顧,在自己沒有證據(jù)推翻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的情況下,直接否認申請人的證據(jù),進而否認楊某的死亡與其頭部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實屬逃避法定義務、嚴重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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