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單位工會與另一單位工會共同出資于1999年11月組建成立一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該責任公司所使用的員工由我單位職工中挑選19人,公司未與19人簽勞動用工合同,19人的勞動合同關系仍在我單位。挑選到公司的19人的工種、生產任務由公司安排;工資、獎金由公司發(fā)放;這些員工的社保、醫(yī)保、工傷保險由公司撥給我單位代交。我單位未加收任何管理費用。2000年12月,在該公司上班的一名員工不慎造成工傷,經勞動部門認定批復為工傷事故。請問,該受傷員工應由誰承擔責任和工傷事故醫(yī)療費用及賠償事宜?
【答】:
既然新成立的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那么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傷工人的工傷事故醫(yī)療費用及相應的工傷待遇則應由該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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