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名職工的父親去世,同組的陸某等4人受小組長指派到其家中幫忙處理后事。在送骨灰到公墓的途中由于燃放鞭炮失控,導致陸某從雙排座小貨車上跳下,將右骰骨(膝蓋)摔傷。根據(jù)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之規(guī)定,我們認為陸某不屬工作原因受傷,而是在給別人幫忙中發(fā)生意外,不應認定為工傷。對否?請您在百忙中予以答復。
根據(jù)函中反映的情況,我們認為,陸某受傷不能定為工傷。陸某雖受小組長委派,但他們所從事的事情并非是工作,所以,并不符合“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這一條款。
作業(yè)時玩手機就是在玩命—不享受工傷…
下班后接小孩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
參加單位足球賽摔傷,竟也算工傷?
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還能要求用…
超齡農(nóng)民工下班途中出事故,能否認定…
老人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亡
開工一天便受傷,工傷薪酬怎么算?
“超齡”勞動者受工傷能獲工傷保險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