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翁幫人抬電線桿腳被砸傷,勞動部門按規(guī)定不予認定工傷。就在他感到無望之際,市二中院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有關法律規(guī)定,終審判決用工單位賠償其3萬余元損失。
1999年2月8日,萬州一個公司在當?shù)亟M建了水泥制品廠,專門生產(chǎn)水泥電桿和預制構件等。該廠在生產(chǎn)、裝卸中聘請吳永貴等從事轉運電桿等工作。去年10月9日,水泥制品廠與勞務人員程某簽訂協(xié)議,約定安全責任和人員由程某解決。60歲的吳永貴就在程某組織下搬運水泥板。
當月21日,在吊裝過程中,電桿的一端砸在吳永貴右腳的大拇指上。傷好后,吳永貴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今年3月,勞動部門按照相關規(guī)定,以吳永貴已超過60歲為由,決定不予受理。經(jīng)過司法鑒定,吳永貴的傷殘程度系9級。
無法認定工傷,吳永貴就把水泥廠和其上級公司一起告到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水泥廠及其上級公司忽視安全生產(chǎn)措施,導致鋼絲纜繩斷裂,使吳永貴身體損傷,應由水泥制品廠承擔賠償責任,公司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