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小張是一名在校女大學生,暑假期間在一公司實習。其間,她操作機器時不幸被軋傷。小張出院后,認為自己應享受工傷待遇,便要求公司承擔自己的醫(yī)療費用。公司則稱,實習生不屬工傷賠付對象,實習是公司提供給學生學習、積累經驗的機會,再說雙方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故不應承擔責任。
【點 評】
實習大學生不屬于《勞動法》上所指的勞動者范圍。但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了勞務關系,實習單位有義務給實習生提供安全的實習場地,盡到安全警示及防范義務。因此,若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因工受傷,可起訴到法院,要求適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來判決實習單位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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